《條款及細則》

一、 說明

 

1.     參加費用一經繳付,相關費用不予退回,除本細則第二部分退款政策所述之情況外;單位具有完全的裁量權決定是否退回款項。

2.     向單位繳付留位費用及,參加者應向我方繳付留位費及提交經簽署的《接受及同意書》,即代表參加者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3.     參加者所繳付費用並不包括自行前往目的地之交通費用、目的地等待之相關住宿費用、膳食、保險等費用。

4.     參加者須自費及自行於指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指定地點集合,逾時不候。如因參加者出發地發生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在集合日匯合,參加者須要自行做好相應調整,單位會盡力協助前往第二集合點匯合,但不承擔因此而增加的費用,因行程耽誤而沒有參加的景區、活動、住宿、膳食費用無法退還。

5.     單位與合作方服務提供者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住宿安排、文化介紹、旅程分享及旅遊服務。參加者同意接受合作方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委託服務。

6.     參加者清楚知道行程當中的部分地區處於戰爭狀態,參加者應自行評估風險,決定是否參與本行程;單位及合作方在行程規劃上會盡可能遠離高風險地區,參加者亦需要認清行程當地情況,審慎出發。如當出現突發情況,為確保各參加者之安全及能順利繼續行程,在合作方認為必要及合理的情況下,合作方有權因應旅遊目的地情況的改變對其服務範圍內容及作出必要、合理的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目的地行程、住宿或交通安排。對於上述調整所造成的任何直接及/或間接損失、損壞、費用及其他相關索償,除以下第二部分退款政策規定條款之外一律不予退款,單位及合作方一概不會負責。

7.     所有的行程僅為初步的訂定,在配合實際的情況下,單位及合作方有權單方面改變相關之行程內容、交通安排、膳食安排等,對於有關的調整所造成的任何直接及/或間接損失、損壞、費用及其他相關索償,除以下第二部分退款政策規定條款之外一律不予退款,單位及合作方一概不會負責。行程當中亦有訂定須另外繳付費用方可參加的自費項目,參加者清楚知悉如並不參與自費的活動,亦須跟隨行程各參與人繼續行程或在特定地點等候。

 

8.     除另有規定外,參加者須依照單位要求的手續申請參加各項行程。若參加者未能遵從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未能繳付全部或任何費用,其申請將被拒絕,並且除以下第二部分退款政策規定條款之外,所有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9.     參加者的申請以「先到先得為原則」及「受最低必須參加人數影響」(每個行程的最低成團人數由合作方適當決定)。繳付留位費及/或提交《接納及同意書》不能保證參加者的申請必然被接納。僅當單位獲合作方授權後,以書面形式向參加者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確認其申請,其申請才會被視為確定。倘出現參加人數不足或其他事由而無法出行,單位獲合作方授權後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包括但不僅限於電郵、短訊等)參加者其申請不被接納,參加者將依照以下退款政策規定的條款獲得退款。

10.  單位獲合作方授權後於行程開始前45天發出確認通知,如出現其他不能合理控制之未能預料的情況,單位獲合作方授權後有權取消、延遲或改變行程或其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政局動盪、騷亂、暴動及叛亂、恐怖襲擊、自然災害(例如地震、洪水、颱風等)、罷工、交通延誤、交通運輸工具(例如航班、列車、火車等)即滿員、取消或停運、法律條款的頒佈、修改或廢除、及當地政府或主管當局發出禁令、旅遊警示、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及任何其他國家的主管當局對目的地發出旅遊警告。單位及合作方將盡可能向已預訂的酒店及(倘有的)載客運輸公司提供信函作為證明以減少損失,但不確保解釋會被受理並接納,對於任何上述行程取消、延遲或變更所造成的任何直接及/或間接損失、損壞、費用或其他相關索償,單位及合作方一概不會負責,但得按第二部份退款政策規定經配合適用之情況下,經扣除已作出的必要開支及無法退還之款項作退回。

11.  參加者有義務留意各航空公司行李重量之上限要求,如出現超重的情況,參加者須自行負責繳付倘有的額外費用。

 

二、 退款政策

 

12.  對於單位獲合作方授權後就行程費用的報價,在發出確認通知以作確認前不具有約束力,行程費用得按具體情況作出更改,更改將及早向參加者作出通知。參加者清楚知悉在未獲確認通知前,所有行程報價均有可改變(即調升或降低)的可能性。

13.  參加者已繳付的行程費用(或其中任何款項),僅在以下任一情況下才會獲得退還:

(a) 如參加者的申請不被接納,或行程及/或其服務被取消,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參加者相關情況後,參加者有權得到所有已繳付款項之全額退款;

(b) 如參加者因任何原因欲退出行程/終止申請參加行程並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退款政策將按以下安排:

退出日期

(在收到參加者的書面通知當日為準)

可獲退款比例

發出確認通知前

100%已繳付費用

(扣除留位費及銀行手續費後)

發出確認通知後,並在行程開始日前30天或較早時間

50%已繳付費用

(扣除留位費及銀行手續費後)

發出確認通知後,並在行程開始日前30天以內

不予退款

行程開始當天或之後

不予退款

 

 

註1:*上述行程開始是以行程集合地點之時間為準。

註2:除非另有書面同意,參加者不得把上述退還款項轉讓予第三方。除非另有書面同意,一旦發出確認通知,參加者所繳付的費用不得當作任何其他行程(包括參加者本人轉往參加其他行程)的費用或其他服務費用使用,參加者亦不得轉讓權利予第三方。

 

 

三、 旅行證件及簽證

 

14.  參加者須自行負責申請所有行程目的地所需之有效旅行證件,包括但不限於護照、簽證及通行證,並須確保其護照的有效期不少於行程開始日期前6個月及確保簽證須於整個行程期間有效。參加者須應適時及準確提供其旅行證件及簽證資料。

 

15.  如不可歸責於單位及合作方的情況下,因參加者提供的旅行證件及簽證資料缺失、錯漏、遺失或旅遊目的地或中途地點當局拒絕簽發簽證予參加者,而導致參加者無法參加行程或遭受任何損失,單位及合作方一概不會負責。除第二部份退款政策規定的情況外一律不予退款。

 

16.  參加者清楚知悉所繳交之費用並不包括任何簽證的費用,參加者須自行辦理簽證。

 

 

四、 保險及健康狀況

 

17.  除另有約定,行程出發前參加者須對行程中任何及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購買足夠旅遊保險、(倘有的)高危運動(活動)及新冠肺炎旅遊醫療保險,並須確保所購買的旅遊保險足夠覆蓋個人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死亡時的醫療費用及無法繼續行程的遣返費用。參加者最遲須於行程開始日期前7日提供已獲得足夠保險的證明。

18.  上項所指的高危運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活動牽涉動物、策騎動物、追蹤野生動物、水肺潛水、浮潛、熱氣球、高原健行活動、攀山、跳傘、激流泛舟、冬季活動例如但不限於滑雪等,均有可能引致疾病、損失甚至傷亡,參加者在參加該等活動前應清楚明白其中的潛在風險,並必須為自己的健康及安全負上全部責任,例如但不限於遇上任何可預知或不可預知的身體不適、疾病、損失甚至傷亡的意外,亦不能因此追究單位及/或合作方任何法律責任或額外賠償。參與本項所指之高危運動(活動)之參加者必須購買足夠的保險,如在運動(活動)進行時不具備上指的保險,單位及/或合作方有權拒絕參加者參與上指活動且不作任何退款。

19.  如參加者有任何健康問題可能影響其參加行程,參加者在徵詢醫生或專業人士之意見後,必須在提交《接納及同意書》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單位有關醫生或專業人士之意見。如單位認為參加者不適合參加行程,參加者的申請可能不被接納。

20.  參加者知悉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參加者參加此等活動時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以及當地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後果。

21.  倘參加者於參與行程途中染上新冠肺炎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及額外的住宿交通改行程的費用,參加者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五、 遵守法律、條例及指引

 

22.  參加者無論何時均須遵守行程目的地之法律、條例、規則、命令及政策。若參加者違反此等法律、條例、規則、命令及政策而導致任何損害,單位一概不會負責。在該情況下,對參加者就其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所有損害,單位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權利。

23.  參加者必須遵從單位及/或合作方的指導及指示。如參加者持續忽視、未能或拒絕遵守該等指導及指令,單位及/或合作方有權拒絕中止或終止其參加行程。除上述第二部份退款政策所述情況外所有費用將不獲退還,單位及合作方有權就參加者的上述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損壞向其追討賠償。

 

六、 違反條款及細則

 

24.  如參加者未能遵守或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及細則,單位可決定及在不影響單位可得到的其他賠償的情況下:

i)         拒絕參加者申請或參加行程;

ii)        不退還參加者已繳付之任何費用;

iii)      不批准任何退款要求;或/及

iv)      因參加者以上行為導致單位及合作方遭受的損害、損壞向其索取賠償。

 

七、 責任

 

25.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及細則的情況下,對於一切服務範圍以外事項及任何非由單位及合作方直接及完全控制下發生及出現的情況/事故不作負責,同時亦不會為相關情況/事故招致之直接及/或間接損失、損壞、費用或其他任何索償,包括但不限於參加者自行來往行程指定出發地點及解散地點之交通費用或中途離開、疫情變化、出入境政策變化、政府政策變化、景點開放情況、當地檢查站通行批准、國際安全環境變化、航空公司/航班安排等等,單位及合作方一概不會負責。

 

八、 賠償

 

26.  若因參加者之相關作為、不作為、違反法律及規定或疏忽所造成損失、傷亡、損壞、責任、索償、缺失、法律行動、判決、利息、裁決、刑罰、罰款、任何形式之費用及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師及專業費用),參加者願意為單位及所有相關各方進行辯護、作出賠償及使其免受傷害。

 

九、個人資料保存及處理

27.  單位將按照法律規定在必要範圍內收集、保存及處理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參加者之身份資料、聯絡資料、信用卡資訊及其他付款方式資訊。

28.  在取得參加者同意、法律規定或遵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命令的情況下,單位僅得向相關的行政部門及/或司法部門提供上述資料。

 

十、 協議的組成

 

29.  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提及的文件構成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並構成行程有關各方之間的全部協議,並取代所有簽署本條款及細則前之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溝通、合約以及相關各方之間之條款及協議。

 

十一、 可分割性

 

30.  若本協議內條款與細則任何部份被裁定為不生效力、撤銷或無效,其餘條款與細則仍保持有效及可執行。

 

十二、 修訂

 

31.  單位保留修訂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參加者自被通知修訂條款與細則之時,且不在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單位提出反對,即視為以默示方式受該等修訂條款及細則約束。

32.  如有任何最新消息,單位及合作方會以 WhatsApp 與參加者聯絡;一切安排以單位及合作方最新公佈版本為準。